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1民初492号 原告: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海尔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3341409001。
法定代表人:郑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玉婷,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庭寅,男,汉族,1974年4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天长市。
原告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与被告袁庭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7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组织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原告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