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9知民初164号原告:宿州市涛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蛹桥区外环南路中豪国际商业城**27-29。
法定代表人:袁文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帅兵,河南启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濮阳市百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中原路与安凯路交叉口电子商务产业园A-l。
法定代表人:常彦福。
被告:常彦福,男,汉族,1980年10月11日生,住濮阳市华龙区。
原告宿州市涛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濮阳市百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常彦福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立案。
宿州市涛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2、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侵权赔偿金50万元及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3万元(含公证费5200元,剩余为律师费);
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所有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3年4月24日完成开发了一款名为“公众平台自助开源引擎软件(简称“微擎”)V1.0”,并于2014年4月25日完成微擎V1.0升级版,2019年授权宿州市微擎云计算有限公司完成微擎V2.0开发,宿州市微擎云计算有限公司授权原告独家发布和销售微擎V2.0。
该微擎系统为微信小程序提供底层搭建平台,目前,微擎系统在微信小程序搭建平台市场占有率为80%以上,在微擎系统平台上搭建的扩展应用软件数量为两万多,用户超过百万。
此外,原告花费大量人力财力将微擎系统在百度云、UPUPW、阿里云网站进行大量推广;
与北京美联软通、上海思锐等企业短信服务协议推广微擎系统;
与深圳奥森、北京无忧创想、安徽今日互联、安徽安搜等企业签订网络推广协议进行推广微擎系统。
2020年6月,原告发现被告濮阳市百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被告常彦福个人注册的网站上开设百码云软件商城,为兜售搭建于微擎系统的扩展应用软件,搭送微擎系统开源代码,提供免费下载。
原告认为被告明知原告微擎系统系原告所有,原告官网商业版开源码售价为8800元,被告破解微擎系统的加密,为销售扩展应用软件,免费搭送微擎商业版开源码,恶意侵权,行为恶劣,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等多项权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发生在河南省辖区内有关计算机软件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本案应由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院并无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