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知民初717号 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江场西路****。
法定代表人:林建雄,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蕾,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鹿泉区满居饭店,经营场所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开发区申后村龙泉路**。
经营者:贾文彬。
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鹿泉区满居饭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立案。
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鹿泉区满居饭店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鹿泉区满居饭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