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苏1191执1384号之二被执行人:扬州鸿博轴承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广陵区。
法定代表人:马蕾。
扬州鸿博轴承实业有限公司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本院2020年10月21日作出的(2019)苏1191刑初24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扬州鸿博轴承实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缴纳罚金390000元义务,本院依职权移送执行,于2020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10月18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扬州鸿博轴承实业有限公司全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扬州鸿博轴承实业有限公司未能履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500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现场调查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冻结、扣划的银行存款35000元外,暂未发现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9)苏1191刑初244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后,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债务,或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