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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平度市明村镇前楼社区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2执1753号
案件名称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平度市明村镇前楼社区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平度市明村镇前楼社区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2执1753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孤岛镇共青团路**。

法定代表人:徐宝庆,董事长。

被执行人:平度市明村镇前楼社区超市,经营场所山东省平度市明村镇**村田新路西侧。

经营者:郑见志。

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与平度市明村镇前楼社区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我院(2018)鲁02民初13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中扣划相应案款及执行费,扣缴执行费后,将案款5800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2民初1320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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