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2执1754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孤岛镇共青团路**。
法定代表人:徐宝庆,董事长。
被执行人:平度市嘉利源超市,经营场所平度市崔家集镇驻地。
经营者:徐希强。
被执行人:平度市小丽副食商店,经营场所平度市崔家集镇驻地。
经营者:于小丽。
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与平度市嘉利源超市、平度市小丽副食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我院(2018)鲁02民初13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中扣划相应案款及执行费,扣缴执行费后,将案款5800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2民初1319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