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4906号原告:欧阳元明,男,1988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伟江,广东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建民,广东茂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快充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沙湾北一巷****。
法定代表人:王海燕。
被告:王海燕,女,1982年10月8日出身,汉族,住湖南省澧县。
原告欧阳元明与被告深圳市快充电子有限公司、王海燕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ZL201530446313.5、名称:暖手宝移动电源]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阳元明的撤诉申请,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欧阳元明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