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3民初615号 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仁怀市。
法定代表人:高卫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体珊,贵州名城(仁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省仁怀市永珍酒业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
法定代表人:马亨群,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贵州省仁怀市金龙源台酒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
法定代表人:马标,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神宇酒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
法定代表人:罗章虎,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贵州省仁怀市永珍酒业销售有限公司、贵州省仁怀市金龙源台酒业有限公司、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神宇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
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计5900元,由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