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黔01民初1983号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全军,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英,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山区帛方通讯店,经营场所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中路云巢地下商场D道**门面。
经营者:徐楚群。
本院在审理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钟山区帛方通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