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3民初286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博山开发区润通超市,经营场所: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健康大道与G205交口处。
经营者:张正泉。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博山开发区润通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博山开发区润通超市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