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16918号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
法定代表人:丁水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海鹏,福建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剑伟,福建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驰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李震。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驰通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审理中,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特步(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特步(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特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范 萍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法官助理 姜萌萌书 记 员 姜萌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