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4民初165号 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金港镇后塍中华路。
法定代表人:马惠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喜,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开东,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丹棱县仁美镇秀蓉百货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丹棱县仁美镇安溪大道**。
经营者:胡秀蓉。
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丹棱县仁美镇秀蓉百货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立案。
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