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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文斌、董荣荣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赣0802刑初250号
案件名称吴文斌、董荣荣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吴文斌;董荣荣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赣0802刑初250号 公诉机关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文斌,男,1992年11月27日生于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租住深圳市龙岗区。

2019年10月1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6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现取保候审在家。

辩护人周剑,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董荣荣,女,1987年6月26日生于浙江省平阳县,户籍地浙江省平阳县,住深圳市罗湖区。

2019年11月11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6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现取保候审在家。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吉州检刑诉〔2020〕2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文斌、董荣荣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实行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邹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文斌及其辩护人周剑、被告人董荣荣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1.2019年4月份开始,被告人吴文斌明知购进的vivo、oppo手机后盖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在其经营的“深圳市电子配件城”淘宝网店销售。

至同年10月,被告人吴文斌共销售假冒vivo、oppo注册商标的手机后盖20214件,销售金额347747.6元。

破案后,被告人吴文斌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退赃60000元。

2.2019年8月份开始,被告人董荣荣明知是假冒oppo、vivo注册商标的手机后盖,仍在其经营的深圳市福田区龙珠市场四期AL7288档口销售。

至2019年10月18日,董荣荣销售假冒vivo、oppo注册商标的手机后盖,共获利20000元。

当日,公安机关在该档口缴获未销售的oppo、vivo品牌的假冒手机后盖9655件,共计133913元。

归案后,被告人董荣荣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退赃100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文斌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巨大;

被告人董荣荣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吴文斌具有坦白情节;

被告人董荣荣犯罪后能自首,并在实施犯罪时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

两被告人均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文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

判处被告人董荣荣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提请依法判处。

公诉机关提交了书证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搜查现场图、手机后盖照片、订单截图、暂扣款票据、未授权证明、网店首页图片、商品销量图、销量表、鉴定证明、价格证明、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vivo商标注册证、归案情况说明、常住人口信息、无犯罪记录说明、谅解书、调查评估意见书,证人彭某、吴某1、吴某2、吴某3、杨某、黄某、陈某的证言,被告人吴文斌、董荣荣的供述与辩解,提取笔录、微信聊天记录,辨认笔录及照片,远程勘验工作记录、远程勘验笔录、光盘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吴文斌、董荣荣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均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周剑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但被告人吴文斌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偶犯,归案后主动退赃退赔并取得谅解,预缴罚金并认罪认罚,系家庭主要经济支柱,故请求法庭依法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破案后,吉安市公安局吉州分局扣押了吴文斌人民币六万元;

扣押了董荣荣人民币十万元,收缴违法所得二万元,剩余八万元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两被告人归案后赔偿了维沃公司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吉州区人民检察院委托汕头市潮阳区司法局对吴文斌进行了调查评估,评估意见为吴文斌符合社区矫正监管帮教条件。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两被告人分别预缴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四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文斌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

被告人董荣荣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被告人吴文斌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董荣荣案发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

其在实施犯罪时因意志意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属犯罪未遂,依法又可从轻处罚。

两被告人归案后积极退赃,赔偿维沃公司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主动预缴罚金,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从宽处理。

辩护人提出的相关从轻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综合两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认罪悔罪表现及调查评估意见等因素,对两被告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文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已预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被告人董荣荣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已预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二、两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吴文斌六万元、董荣荣二万元,由吉安市公安局吉州分局依法上缴国库。

三、吉安市公安局吉州分局对扣押的假冒注册商标vivo、oppo手机后盖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张小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刘珮良 书记员刘欢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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