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黔03民初752号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惠州市汝湖雷士工业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787933081M。
法定代表人:李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忠勇,贵州黔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胜雄,贵州黔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马德胜。
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德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