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6民初796号原告: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湖大道**。
法定代表人:薛嘉琛,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晓剑,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建涛,男,1981年7月19日出生,××族,住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div>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娅瑜,江苏濠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建涛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受理。
原告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6元,减半收取计238元,由原告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