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彼摩(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花都区狮岭川都皮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0114民初7977号
案件名称彼摩(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花都区狮岭川都皮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彼摩(上海)商贸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区狮岭川都皮具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4民初7977号原告:彼摩(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镇塔汇路6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9D。

法定代表人:林清清。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勇刚,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婷婷,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花都区狮岭川都皮具店,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益群村胡屋经济社五巷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63。

经营者:李红林。

原告彼摩(上海)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花都区狮岭川都皮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

原告彼摩(上海)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或未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彼摩(上海)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