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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与陈井平、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10民初15794号
案件名称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与陈井平、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陈井平;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110民初15794号 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云岭东路******。

法定代表人:洪忠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鲍明珠,浙江聿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耿辉,浙江聿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井平,男,2001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桂阳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div>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连博余,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劲霸公司)与被告陈井平、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2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

原告劲霸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鲍明珠、被告淘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连博余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陈井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原告劲霸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陈井平立即停止侵害第3382528号、第678626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判令陈井平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20万元;

3、判令淘宝公司披露相关侵权产品销售数据、删除相关侵权商品链接;

4、判令陈井平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庭审中,鉴于涉案商品链接已不存在,原告劲霸公司撤回第三项诉请。

事实和理由:原告依法取得第3382528号、第6786260号等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

近期,原告发现陈井平未经许可,在淘宝公司经营的taobao.com开设网店,公开销售侵权产品,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淘宝公司未答辩。

被告陈井平未答辩。

原告劲霸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淘宝公司未举证,被告陈井平未举证,也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组织到庭当事人进行了质证。

对原告劲霸公司提交的证据除证据7驰名商标证明与本案无关,不予确认外,其余证据符合三性原则,本院均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权利状态 第3382528号“”商标:商标注册人:劲霸公司;

注册类别:第25类;

核定使用商品范围:服装、鞋、袜、帽等;

核定使用期限:自2004年8月28日至2014年8月27日,后延展至2024年8月27日。

第6786260号“”商标:商标注册人:劲霸公司;

注册类别:第25类;

核定使用商品范围:服装、裤子、大衣、制服、袜、帽等;

核定使用期限:自2020年8月14日至2030年8月13日。

二、被控侵权事实 1、取证时间,2019年4月4日,淘宝店铺会员名为“品牌男装折扣店1688”,店铺名称为“商务都市品牌男装”,注册经营人是陈井平。

所涉商品链接为“劲霸男装专柜正品2019夏季新款翻领商务休闲条纹桑蚕丝男短袖t恤”,商品售价198元,月销94,评价13。

淘宝公司确认上述链接于2019年5月28日已删除。

2、被控侵权实物状态:男士T恤一件,包装袋、吊牌等处均有“”标识,吊牌上注明品牌“劲霸”。

三、其他事实 合理费用支出:购物费198元、公证费1500元及委托律师出庭。

本院认为,劲霸公司系第3382528号、第6786260号注册商标权利人,该些商标状态稳定,其合法权利应受法律保护。

被控侵权服装、包装袋、标签及吊牌等上面分别使用了与劲霸公司涉案商标相同的商标标识,且被控侵权商品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服装构成相同商品,劲霸公司确认涉案商品非其生产或授权生产,因此,涉案商品为侵权商品。

陈井平销售上述侵权商品,亦属于商标侵权行为,其未能举证证明其合法来源,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损失的金额,劲霸公司主张法定赔偿,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程度、劲霸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确定赔偿数额。

鉴于原告已放弃针对淘宝公司的诉请,故对其责任不再评判。

综上,依据2013年8月30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井平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第3382528号、第678626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服装;

二、被告陈井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15000元;

三、驳回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负担994元,被告陈井平负担115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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