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知民终809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天津市大布豆制衣有限公司(自然人独资),住所地天津市津南经济开发区(**)香港街******。
法定代表人:宋跃虎。
上诉人(一审被告):宋跃虎,男,1986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上述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军,安徽张家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美利,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市桑塔莫妮卡大道**>法定代表人:斯科特?罗森鲍姆,系商务和法务部高级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云,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瞿洪群,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天津市大布豆制衣有限公司、宋跃虎因与被上诉人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2知民初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一审起诉的请求,已经天津市大布豆制衣有限公司、宋跃虎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二、撤销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2知民初44号民事判决;
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后收取900元,由天津市大布豆制衣有限公司、宋跃虎共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