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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克平与宿州市埇桥区中亿食品加工厂、鄢陵县郭奇副食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01知民初1412号
案件名称毛克平与宿州市埇桥区中亿食品加工厂、鄢陵县郭奇副食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毛克平;宿州市埇桥区中亿食品加工厂;鄢陵县郭奇副食店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知民初1412号原告:毛克平,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超,河南智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豪,河南智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宿州市埇桥区中亿食品加工厂,住所地宿州市埇桥区支河街。

投资人:接忠胜。

被告:鄢陵县郭奇副食店,住所地鄢陵县陈化店镇赵寨村。

负责人:郭红涛。

原告毛克平诉被告宿州市埇桥区中亿食品加工厂、鄢陵县郭奇副食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立案。

原告毛克平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毛克平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克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毛克平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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