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5民初1565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北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MA0044DW4D。
法定代表人:刘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聪亮,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建龙,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迪倩建材商行,经营场所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街道石新路**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7MA5UGWLL3R。
经营者:耿品琴,女,1976年11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迪倩建材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