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04民初40011号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鹤洞路30道****(论岘洞,YangjinPlaza)。
法定代表人:李东雨。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淑萍,广东星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从化太平宝康婴儿用品店(系个体工商户),住所地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广从北路**。
经营者:戚连英。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从化太平宝康婴儿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
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撤回本案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