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02民初17622号 原告:山东桑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春暄路**。
法定代表人:徐崇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栋梁、郭丽丽,北京市炜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某公司,住所,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临西五路与银雀山路交汇向西div> 法定代表人:孔某,总经理。
被告:孔某,女,1991年3月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杰,山东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div>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倩倩,山东隆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桑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某公司、孔某、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
原告山东桑乐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桑乐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已减半),由原告山东桑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