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8民初47683号原告:内蒙古小尾羊餐饮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文化路**。
法定代表人:余佳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寻环,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都市潇灿咖啡馆(曾用名:宜都市好久不见咖啡馆),经营场所湖北省宜都市陆城五宜大道(八字桥小区)。
经营者:李虹。
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苏州街**院**507法定代表人:穆荣均。
原告内蒙古小尾羊餐饮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宜都市潇灿咖啡馆、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立案。
原告内蒙古小尾羊餐饮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表示其已就涉案行为与被告宜都市潇灿咖啡馆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故申请撤回对被告宜都市潇灿咖啡馆、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小尾羊餐饮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蒙古小尾羊餐饮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8元,减半收取计94元,由原告内蒙古小尾羊餐饮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