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2246号 原告:浙江翔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仙居县永安工业集聚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4313636931B。
法定代表人:方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晓霞,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欧思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及**全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30447642X4。
法定代表人:陈飞。
被告:广州正厚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中路****自编**:91440104304534749H。
法定代表人:陈华喜。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浙江翔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广州欧思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广州正厚百货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立案。
原告浙江翔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翔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翔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浙江翔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