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2民初29008号原告:恒洁卫浴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新城大道**(F6)。
法定代表人:谢旭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敬东,北京市荣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永杰,北京市荣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顺的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容山居委会丰宁路****法定代表人:黄**玲。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原告恒洁卫浴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顺的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7日立案。
原告恒洁卫浴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恒洁卫浴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和解且履行完毕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恒洁卫浴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恒洁卫浴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