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豫07知民初377号原告:河南七星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新秀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杨国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锋义,河南龙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民,北京市铸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乡市七星钎焊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块村营村。
法定代表人:石子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卫平,河南三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海波,河南三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七星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七星铜业公司)与被告新乡市七星钎焊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七星钎焊公司)著作权侵权、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七星铜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锋义、陈建民,七星钎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卫平、丁海波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七星铜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七星钎焊公司停止侵犯七星铜业公司名称中的字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判令七星钎焊公司停止将“七星”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
2.确认七星钎焊公司在产品、广告宣传、信息网络中使用含有“七星图案”商标的行为构成对七星铜业公司著作权的侵犯,并判令七星钎焊公司停止在产品、广告宣传、网络中继续使用含有“七星图案”的商标;
3.判令七星钎焊公司在国家级(或省级)媒体上刊登道歉声明,消除影响;
4.判令七星钎焊公司赔偿七星铜业公司经济损失300万元(包含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费用证据保全费、律师代理费等)。
庭审中,七星铜业公司增加诉讼请求:七星钎焊公司停止侵害商标权并承担责任,即第4283947号商标。
事实和理由:1.七星铜业公司享有的权利及范围。
(1)七星铜业公司系“七星”美术作品著作权人杨国勇先生的排他许可使用的被许可人,有权独家使用杨国勇先生的“七星”美术作品,并享有独家维权起诉的权利,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起诉任何侵权人。
(2)七星铜业公司系2004年核准注册的第4283947号“豫七星及图”商标(以下简称涉案商标)的权利人。
(3)七星铜业公司一直是“七星”字号最早、持续的登记人和使用人,享有对“七星”字号的专用权。
2.七星钎焊公司实施了多种侵权行为,给七星铜业公司造成了实际的损害。
其侵权行为主要表现如下:(1)案外人新乡市七星焊接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七星焊接公司)非经著作权人杨国勇的许可,将七星铜业公司独家使用的“七星”美术作品中的主要部分“七星图形”申请注册了商标,并转让给七星钎焊公司使用。
七星钎焊公司在产品、广告宣传、信息网络中使用的含有“七星图案”商标的行为,侵犯了七星铜业公司的著作权。
(2)七星钎焊公司侵犯了七星铜业公司的涉案商标权。
七星铜业公司注册了第4283947号“豫七星及图”,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6类—金属材料。
七星钎焊公司在产品、广告宣传、信息网络中使用的含有“七星图案”商标,均拆分自七星铜业公司持有的第4283947号注册商标,与第4283947号注册商标高度近似,足以在市场中造成混淆误认的后果。
(3)七星钎焊公司侵犯了七星铜业公司的商号(字号)权,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七星铜业公司为“七星”字号最初登记和持续使用者,而七星钎焊公司在明知七星铜业公司为长期持续使用“七星”字号的情况下,仍然将“七星”作为自己的字号使用于七星钎焊公司的企业名称和其他经营场所,仍然将“七星”作为自己名称中的字号使用,其行为违反了民法总则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侵犯了七星铜业公司的商号(字号)权,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3.七星钎焊公司应当就其侵权和不正当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七星铜业公司请求损害赔偿的合法、合理,应当得到支持。
七星铜业公司在市场中已经形成了良好的商誉和较高的知名度,七星钎焊公司“搭便车”的行为损害了七星铜业公司的正当合法权益。
七星钎焊公司的多种侵权行为持续时间长,影响范围广,给七星铜业公司造成了重大的损失。
七星钎焊公司辩称,1.七星钎焊公司没有侵害杨国勇的著作权,也没有侵犯七星铜业公司的著作权。
七星铜业公司对“七星及图”标识不具有著作权。
七星钎焊公司注册商标使用的七星图形来源于第三人杨国枝的作品图案,七星铜业公司的股东可以证明,该作品为杨国枝创作完成,并非杨国勇创作。
关于七星LOGO图形,七星铜业公司曾在(2020)豫07知民初369号案件中举大量证据证明杨国枝创作的该作品是职务作品,在本案中又说是杨国勇创作的作品,属于自相矛盾。
2.七星钎焊公司未侵犯七星铜业公司“七星”字号权。
七星铜业公司仅是区域性铜管生产厂家,并不在国内同行业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而七星钎焊公司在焊条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
七星钎焊公司与七星铜业公司的产品类别具有较高区分度。
七星钎焊公司字号使用在焊接材料类,而七星铜业公司字号使用在铜管类,两者产品具有较高市场区分度。
七星钎焊公司对“七星”字号是合法使用,不存在具有利用或者损害原告商誉的故意,七星钎焊公司在本行业具有较高知名度。
3.七星钎焊公司未侵犯原告商标权。
七星铜业公司提供证据2301号公证书中的产品标识是七星钎焊公司合法拥有的注册商标,七星钎焊公司有权利合法使用。
七星钎焊公司的第9712315号、38054367号、33309364号、33034577号注册商标核准使用商品与七星铜业公司第4283947号注册商标核准使用商品既不相同又不类似,不构成商标侵权。
4.本案不涉及人身权受到损害,因此七星铜业公司第3项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300万索赔数额过高,无事实依据,不应得到支持。
双方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关于真实性无异议或未提异议的证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关于其证明目的,本院结合本案事实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综合予以认定。
对真实性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七星铜业公司提交的其履行社会责任研究报告,七星钎焊公司对其内容真实性不认可,因系来源于七星铜业公司,是自证,本院经审查,该证据与本案缺乏关联性,不予采信;
2.七星钎焊公司提交的在杂志制冷界上进行的企业及产品宣传的页面,七星铜业公司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本院经审查,对该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
3.七星钎焊公司提交的网站建设协议,七星铜业公司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本院经审查,该证据与本案缺乏关联性,不予采信;
4.七星钎焊公司提交的河南省金融局发布的省定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名单,七星铜业公司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本院经审查,对该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一、有关原告七星铜业公司及其相关知识产权的事实。
七星铜业公司的前身为新乡县七星铜加工厂,设立于1996年,经济性质为集体所有制。
2002年,河南省新乡市七星铜业有限公司设立,2016年,企业名称变更为七星铜业公司,经营范围:铜管、铜杆、加工焊接、焊接材料、卷焊钢管加工、钢材及其他金属管件销售、经营与本企业相关产品的对外贸易、炉料废旧有色金属回收(不含易燃易爆有毒危险物)。
七星铜业公司系中国有色金属加工工业协会会员、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会员、中国制冷产业联盟会员,获得新乡市民营百强企业、纳税先进单位、管理先进单位,信用等级被评为“AAA”,先后荣获“河南省优质产品”、“河南省名牌产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制冷行业知名企业”等荣誉称号。
七星铜业公司于2007年3月7日取得注册号为第4283947号商标,经续展有效期至2027年3月6日。
核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铜管、铜杆、中央加热设备用金属管、中央供热设备用金属管、金属管、通风和空气调节设备用金属管、通风和空调设备用金属管、通风或空调装置用金属管、金属套管、压缩空气管用金属配件(截止)。
2020年7月24日,杨国勇向国家版权局申请办理了国作登字2020-F-01077245《作品登记证书》。
该证书载明的作品名称为“七星”,作品类别系美术作品,作品图样,创作完成时间2004年1月8日,首次发表日期为2004年9月23日,作者和著作权人均为杨国勇。
2020年7月25日,杨国勇许可七星铜业公司使用上述“七星”美术作品,享有排他使用权和独家维权的权利,七星铜业公司可以自身名义对著作权侵权行为采取法律措施。
二、有关被告七星钎焊公司及其相关知识产权的事实。
七星钎焊公司为一家专业研发、生产、销售钎焊材料的高新技术企业,注册成立于2016年8月23日,注册资本1000万元,经营范围:钎焊材料、金属合金、制冷配件生产与销售;
钎焊材料及附件、金属材料销售;
对外贸易经营。
七星钎焊公司前身为七星焊接公司,注册成立于2008年4月7日,经营范围为制冷机配件、冲压、加工焊接、焊接材料、金属材料销售。
七星钎焊公司通过了ISO9001、2015国际质量体系认证、IS014001、2015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OHSAS18001。
七星钎焊公司系中国焊接协会会员单位、中国制冷产业联盟副会长单位、会员单位、中国有色金属加工工业协会会员单位、中国电子节能技术协会清洁能源装备与应用工作委员会副理事长单位。
荣获第8届中国制冷北极熊奖、2019中国暖通制冷华表奖、经济发展贡献奖等荣誉。
2019年信用等级评为“AAA”、“十大诚信品牌企业”,并被确定为省定重点上市后备企业。
天津奥克斯电气有限公司、青岛海信日立空调系统有限公司、格力电器(重庆)有限公司等知名企业为主要客户。
2019年8月8日,中国有色金属加工工业协会出具“证明”:2016-2018年度,七星钎焊公司的铜基钎料产品在国内主机市场的占有率分别为28.11%、28.92%、28.39%,排名均为第一;
在国内工程市场的占有率分别为60.69%、60.95%、61.50%,排名均为第一。
七星焊接公司于2012年8月21日取得注册号为第9712315号商标,有效期至2022年8月20日,核定使用商品为范围为银焊锡、锡焊锡、铜焊合金、金属焊丝、铜焊金属焊条、铜焊及焊接用金属棒、金属焊条、金焊锡、松香焊锡丝、金焊料(截止)。
2018年5月6日,第9712315号商标转让至七星钎焊公司名下。
2016年,第9712315号商标先后被评为新乡市知名商标和河南省著名商标。
七星钎焊公司2019年5月7日取得注册号为第33034577号“豫七星”文字商标,有效期至2029年5月6日,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国际分类第6类:银焊料、铜焊合金、金属焊丝、铜焊金属焊条、铜焊及焊接用金属棒、金属焊条、金焊料、焊锡丝(截止)。
七星钎焊公司2019年8月7日取得注册号为第33309364号商标,有效期至2029年8月6日,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国际分类第6类:银焊料、铜焊合金、金属焊丝、铜焊金属焊条、铜焊及焊接用金属棒、金属焊条、金焊料、焊锡丝(截止)。
七星钎焊公司2020年2月28日取得注册号为第38054367号商标,有效期至2030年2月27日,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国际分类第6类:银焊料、铜焊合金、金属焊丝、铜焊金属焊条、铜焊及焊接用金属棒、金属焊条、金焊料、焊锡丝、锡条、锡线圈(截止)。
2017年12月18日,杨国枝向国家版权局申请办理了国作登字2017-F-00414095《作品登记证书》。
该证书载明的作品名称为七星产品L0G0,作品类别系美术作品,作品图样,创作完成时间2004年9月20日,作者杨国枝,著作权人杨国枝。
2020年5月15日,杨国枝与七星钎焊公司签订《著作权转让合同》,杨国枝保证本合同签署前未授权或许可他人使用该作品,同意将作品除署名权以外的其他权利全部转让给七星钎焊公司,合同生效后出现的著作权纠纷,由七星钎焊公司负责处理,相关的权利义务由七星钎焊公司享有和负担。
2020年7月20日,七星钎焊公司向国家版权局申请办理了国作登字2020-F-01023723《作品登记证书》,该证书载明七星钎焊公司经杨国枝转让,于2020年5月15日取得了美术作品《七星产品L0G0》在全球的著作权。
杨国香、杨国臣、杨国军均出具证人证言,证明美术作品系杨国枝2004年9月份创作,并非杨国勇创作,上述三人证人证言由豫新公证处出具的(2020)豫新新证内民字第5225号、第5226号、第5227号公证书予以确认。
三、有关被控侵权行为的相关事实。
2020年6月28日,七星铜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秦保伟到河南省新乡市豫新公证处(以下简称豫新公证处)申请对其购买相关货品的行为及过程进行保全公证。
2020年6月29日,豫新公证处公证员段某与工作人员谢高朋随同秦保伟共同来到位于成都市新都区通力路53号的一家门头显示有“家兴睦和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字样的店铺,秦保伟现场购买了外包装显示有“七星钎焊”“新乡市七星钎焊科技有限公司”等字样的货品一盒,微信扫码支付了人民币601元,店铺工作人员为秦保伟出具购货单据一份。
谢高朋对店铺门头进行了拍照。
段某对取得的货品进行封存、拍照,封存后的实物及相关单据交由秦保伟收存。
豫新公证处对上述过程出具(2020)豫新新证内民字第2301号公证书予以确认。
2020年8月14日,七星铜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宋振永到豫新公证处申请对相关网页及微信公众号进行证据保全公证。
2020年8月15日,在豫新公证处公证员段某、工作人员谢高朋监督下,宋振永在豫新公证处公证三室使用公证处已接入互联网的办公电脑进行相关操作:对七星钎焊公司百度搜索结果、七星钎焊公司官方网站进行截图保存,并对网站上的关于我们、产品中心等页面进行截图保存。
用电脑登录微信,搜索七星钎焊公司公众号,对公众号上相关内容进行截图保存。
上述操作过程全程使用了屏幕录制软件进行同步录制。
豫新公证处对上述过程出具(2020)豫新新证内民字第3172号公证书予以确认。
2020年10月10日,七星钎焊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禹远方到豫新公证处申请对相关网页进行证据保全公证。
同日,在豫新公证处公证员梁某、工作人员罗会仙监督下,禹远方在豫新公证处凤泉办证点使用公证处已接入互联网的办公电脑进行相关操作:在“360导航”中搜索“新乡市毛细管”“河南省新乡市精密毛细管研发中心”,对显示的网页进行截图、粘贴,在“启用宝”官网中输入“新乡市七星”字样进行截图、粘贴,对显示“新乡市凤泉区七星铜管经营部”字样的网页进行截图、粘贴。
上述操作过程全程使用了屏幕录制软件进行同步录制。
豫新公证处对上述过程出具(2020)豫新新证内民字第4341号公证书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关于七星钎焊公司是否侵害了七星铜业公司著作权的问题。
七星铜业公司主张杨国勇系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并将该美术作品的相关权利转让给七星铜业公司行使,七星焊接公司非经七星铜业公司许可,将美术作品中的主要部分申请注册了商标并转让给七星钎焊公司使用,侵害了七星铜业公司的著作权。
为证明该主张七星铜业公司提交了相应的《作品登记证书》及《作品许可使用和维权协议》。
七星钎焊公司为反驳七星铜业公司该主张提交了美术作品的《作品登记证书》,两个美术作品中包含的图形是一样的。
众所周知,我国美术作品著作权登记是形式审查,并非做实质审查,对于作品属性、创作时间等事项,均系自愿登记,因此在两个《作品登记证书》产生实质冲突使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形下,七星铜业公司应提供美术作品的底稿或原件等证据来进一步证明其主张,在不能提供上述证据的情形下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故本院对七星铜业公司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七星钎焊公司是否侵害了七星铜业公司商标权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原告以他人使用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与其在先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告知原告向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申请解决,但原告以他人超出核定商品的范围或者以改变显著特征、拆分、组合等方式使用的注册商标,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本案中,1.七星铜业公司为第4283947号注册商标权利人,核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铜管、铜杆、中央加热设备用金属管等。
2.七星钎焊公司为第9712315号注册商标、第33034577号“豫七星”注册商标、第33309364号注册商标、第38054367号注册商标权利人,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银焊料、铜焊合金、金属焊丝等。
3.七星钎焊公司在使用自己上述四项注册商标时没有超出其核定商品的范围也不存在改变、拆分、组合等方式使用。
因此,对于七星铜业公司认为七星钎焊公司使用自身注册商标的行为侵害了七星铜业公司第4283947号注册商标权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七星铜业公司可依法向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申请解决。
关于七星钎焊公司是否侵害了七星铜业公司企业名称权的问题。
本案中,1.七星铜业公司主要经营范围为铜管,在铜管领域享有较高市场知名度,七星钎焊公司主要经营范围为焊料,在焊料领域享有较高市场知名度。
2.铜管和焊料在商品分类表上分属不同种类商品,两者在外观、成分、用途、功能上均有不同,同时也不属于相互可替代的产品,铜管市场与焊料市场系相对独立的两个市场。
3.2018年之后,七星铜业公司开始进入焊料市场但时间晚于七星钎焊公司,七星钎焊公司一直从事焊料的生产经营。
因此,七星铜业公司与七星钎焊公司在2018年之前不存在直接竞争关系,2018年之后虽有竞争关系但在焊料领域七星钎焊公司早于七星铜业公司。
所以,七星铜业公司主张七星钎焊公司侵害了其企业名称权构成不正当竞争,并要求其在企业名称中不得使用“七星”字样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河南七星铜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800元,由河南七星铜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