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11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阴市艾格赛伦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江阴市徐霞客镇马镇工业园区马璜路。
法定代表人:曾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鋆,江苏拓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欧瑞康纺织有限及两合公司。
住所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雷姆沙伊德。
代表人:科西马••普莱斯,该公司法律总顾问。
代表人:彼得••劳,该公司知识产权高级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坚,北京市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云峰,北京市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福州市长乐区顺亚针织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文岭镇阜山村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陈建增,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鋆,江苏拓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阴市艾格赛伦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欧瑞康纺织有限及两合公司、原审被告福州市长乐区顺亚针织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0日作出的(2019)闽01民初6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欧瑞康纺织有限及两合公司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
江阴市艾格赛伦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福州市长乐区顺亚针织有限公司对于欧瑞康纺织有限及两合公司的请求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欧瑞康纺织有限及两合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1民初692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欧瑞康纺织有限及两合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4700元,减半收取7350元,由欧瑞康纺织有限及两合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江阴市艾格赛伦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