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2750号 原告:林伟斌,男,197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东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琼华,广东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凯,广东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蹈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下涯镇之江路****楼****。
法定代表人:孟庆杰。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v style="font-size: 15pt; font-family: 宋体; margin: 0.5pt 0cm; 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林伟斌与被告杭州蹈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立案。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林伟斌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林伟斌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