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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贵宾酒业有限公司与四川省醉池酒业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京0102民初25954号
案件名称吉林贵宾酒业有限公司与四川省醉池酒业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吉林贵宾酒业有限公司;四川省醉池酒业有限公司;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玉液酒业有限公司;成都凯群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2民初25954号原告:吉林贵宾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市辉南县朝阳镇星华家园B1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温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旭,辽宁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凯群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羊市街西延线蜀汉路289号综合楼46栋6层14号。

法定代表人:谢凤纯。

被告: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玉液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苍龙办桥坡组。

法定代表人:陈洪俊,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莎,四川众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锦莉,四川众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醉池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邛崃市卧龙镇战斗村。

法定代表人:赵亚其,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莎,四川众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锦莉,四川众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张奇,执行董事。

原告吉林贵宾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凯群商贸有限公司、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玉液酒业有限公司、四川省醉池酒业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立案。

原告吉林贵宾酒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吉林贵宾酒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吉林贵宾酒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吉林贵宾酒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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