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5民初3528号原告: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景华南街5号08层(07)8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0GHF9XX。
法定代表人:曾慧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发举,重庆千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水淼,重庆千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星立晨办公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玉马路9号69栋2单元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MA5YWFQH72。
法定代表人:唐靖。
原告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星立晨办公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立案。
原告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缴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