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8601民初1772号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376号龙都大厦辅楼810室。
负责人:商建农。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得才,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被告:夏爱玉,女,1968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夏爱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