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2民初20700号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南光路2号2栋201。
法定代表人:陈世民,总经理。
被告:义乌市兆拓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春华路588号A1-704。
法定代表人:滕忠柱。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张奇。
案由: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兆拓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诉讼,同时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