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73民初1195号原告:阿斯利康(瑞典)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典王国南泰利耶,SE15185。
法定代表人:马茨·彼得·贝里隆德,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立,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蕊,女,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专利代理师,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推荐。
被告:石药集团欧意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扬子路88号。
法定代表人:顾大江,总经理。
原告阿斯利康(瑞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斯利康公司)与被告石药集团欧意药业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立案,原告阿斯利康公司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阿斯利康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阿斯利康(瑞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阿斯利康(瑞典)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