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1831号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99号安踏营运中心12层A室。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亚娜,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阳阳,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建邦特鞋服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美林玉叶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傅永丰。
被告:杨槟,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
经营者:杨槟。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邦特鞋服有限公司、杨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福建邦特鞋服有限公司、杨槟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忠俊 审 判 员 傅兴锴 审 判 员 鲍冬凡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黄双英 书 记 员 洪永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