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浙03民初451号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南山镇康裕三路****。
法定代表人:谢岳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忠良,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士发,男,196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
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为原告)与被告李士发(以下称为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同年9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忠良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诉请判令被告:1.停止侵犯原告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停止销售侵权产品、停止许诺销售侵权产品、销毁库存等;
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合计7万元。
事实和理由:原告是ARROW系列商标注册人,该系列商标至今有效。
ARROW箭牌家居产品凭借优秀的设计及精湛的工艺,揽获多项殊荣,其中第1354310号商标还被评定为驰名商标。
被告在淘宝网电商平台上开设店铺(掌柜ID:世华卫浴),未经原告授权宣传并销售侵权产品,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这些侵权产品的发货地和仓储地位于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是一家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4月7日,曾使用“广东乐华家居有限责任公司”名称,经营范围包括研发、生产、销售水龙头等产品。
原告是第1354310号“ARROW”、第1388533号“ARROW”、第7823941号“ARROW”、第12862513号“”(“卫浴”、“瓷砖”放弃专用权)等商标的注册人,这些商标现均处于有效期内。
其中,第1388533号“ARROW”和第12862513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1类的水龙头、水管龙头等商品上。
2008年3月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作出了《关于认定“ARROW”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认定使用在第11类坐便器、洗澡盆商品上的“ARROW”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2020年6月18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侯明明来到河南省新郑市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同日,在公证员的监督下,侯明明操作公证处的计算机在淘宝网(×××.com)搜索关键词“世华卫浴”并点击进入“箭牌品牌卫浴专销”店铺(掌柜ID为“世华卫浴”),按销量查看所有宝贝。
随后,侯明明以淘宝账号“美景芳华666”随机购入了“箭牌全铜加厚淋浴龙头冷热混水阀浴室明装三联浴缸水龙头花洒套装”“ARROW/箭牌卫浴全铜面盆双孔三孔龙头洗脸盆洗手盆加厚两孔龙头”“ARROW/箭牌水龙头冷热浴室洗脸盆洗手盆双孔全铜面盆龙头三孔龙头”各一件,共支付了337元。
其中,“箭牌全铜加厚淋浴龙头冷热混水阀浴室明装三联浴缸水龙头花洒套装”捐赠数5笔,评论数5,价格区间为98-228元,“ARROW/箭牌卫浴全铜面盆双孔三孔龙头洗脸盆洗手盆加厚两孔龙头”累计捐赠数46笔,评论数25,价格218元,“ARROW/箭牌水龙头冷热浴室洗脸盆洗手盆双孔全铜面盆龙头三孔龙头”累计捐赠数229笔,评论数143,价格区间为78-138元。
该店铺所展示的产品主要为“ARROW/箭牌”的花洒、水龙头等产品,在产品展示页面单独标注“ARROW”“箭牌卫浴”等标识。
2020年6月23日,侯明明在公证员的陪同下在新郑市宏基王朝【华联超市对面彩票店代收】领取了申通快递773042848967332一件包裹并带回公证处保管。
2020年6月28日,侯明明操作公证处的计算机登录淘宝账户确认收货。
原告为该公证支出公证费1000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2018)粤佛岭南第2556、2558、2576、2577号公证书、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关于认定“ARROW”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2020)豫郑新证内经字第247号公证书、公证费发票等证据予以佐证。
在庭审中,原告认为被告在其销售的水龙头商品及包装盒、合格证、担保书、淘宝页面等处使用的“ARROW”“箭牌卫浴”文字分别与原告的第1388533号“ARROW”、第12862513号“”注册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侵害了原告注册商标权。
本院认为,原告是第1388533号“ARROW”、第12862513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应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三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容易导致混淆的;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权专用权的行为。
被诉侵权商品水龙头与第1388533号“ARROW”、第12862513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第11类“水龙头、水管龙头”,属于同一种商品。
被诉侵权标识“ARROW”与第1388533号“ARROW”注册商标视觉无差异,属于相同商标。
被诉侵权标识“箭牌卫浴”与第12862513号“”注册商标相比,均包含具有核心识别意义的“箭牌”中文字样,应当认定两者构成近似,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
因此,被告在其开设的淘宝店铺上使用被诉侵权标识并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第1388533号“ARROW”和第12862513号“”注册商标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由于原告没有提供充足证据证明被告库存的侵权产品情况,故原告关于销毁侵权产品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损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由于原告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以及商标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本院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确定被告的赔偿数额为7万元:1.涉案商标具有极高市场知名度;
2.被告开设的淘宝店铺主要销售涉案侵权产品,且证据显示经营数额较大,侵权情节较为严重;
3.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公证费用、聘请律师代理诉讼。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士发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1388533号“ARROW”和第12862513号“”注册商标权的行为;
二、被告李士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费用)70000元;
三、驳回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被告李士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蔡卓森人民陪审员 吴元帆人民陪审员 朱进龙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法官 助理 叶挺舟代书 记员 戚文斌附文:一、不履行裁判惩戒后果警示1.【追究刑事责任告知】义务人拒不报告财产、虚假报告财产、违反限制消费令,义务人或其他相关人员拒不腾退涉案房屋、土地,或具有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虚假诉讼、拒不交出执行标的或财产等抗拒执行行为的,法院将视情予以罚款、拘留;
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权利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自诉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2.【报告财产义务、拒不履行后果告知】执行期间,义务人必须向执行法院如实报告财产,拒不报告又不履行的,法院将视情节轻重采取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入境、罚款、拘留等措施;
义务人报告财产不实的,法院将予以罚款、拘留;
单位为被执行人,可视情同时对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予以罚款、拘留。
3.【交付车辆义务告知】义务人应当将名下的车辆等动产移交执行法院。
拒不移交的,法院将予以罚款、拘留;
确有正当理由无法移交的,义务人应当向执行法院书面报告车辆等动产的权属和占有、使用等情况。
4.【限制消费、强制执行措施告知】案件立案执行后,人民法院将对义务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措施(含禁止乘坐飞机、G字头高铁、在星级以上酒店消费、旅游度假、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并有权对义务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强制性措施。
5.【特殊身份执行措施告知】义务人具有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职人员等特殊身份,执行立案后拒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将向其所在单位及纪律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通报失信行为,并严格采取惩戒、制裁措施。
6.【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执行费用告知】案件立案执行后,义务人除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外,还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直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并应承担执行费和因执行程序产生的申请执行费、评估费、保管费等。
7.【强制执行信用污点告知】义务人未在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一旦案件立案执行,义务人的被执行信息将成为信用污点,并被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各级信用信息平台记录在案。
二、执行风险告知1.【申请保全、提供线索告知】权利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申请对义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尽可能地调查了解义务人的财产状况以及下落情况,积极向法院提供义务人的财产、下落线索,以提高财产保全和送达效率,提升生效法律文书的实际执行效果。
2.【申请破产权利告知】权利人发现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直接向企业住所地法院提出破产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3.【权利人申请执行期限告知】义务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权利人应在法律文书生效之日或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4.【执行不能风险告知】申请执行具有执行风险,权利人应当有执行风险意识。
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执行,如义务人已丧失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能力,且权利人又无法对义务人进行财产举证,将可能导致案件无法执行到位。
这种后果是法院与权利人都不愿意发生的,但这是当事人商业风险、交易风险在执行阶段的继续,权利人应知悉并理解此类执行不能的风险。
注:义务人是指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内容的债务人、被执行人;
权利人是指享有生效法律文书赋予权利的债权人、申请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