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2864号 原告:顾燕波,男,198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通、罗贤水,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杞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MA28DDDQX4,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通泰路九号二楼201。
法定代表人:韩晓龙,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顾燕波诉被告义乌市杞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
2020年12月28日,原告顾燕波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顾燕波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顾燕波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顾燕波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