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2033号 原告:海基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和平社区思源工业区一区D栋308。
法定代表人:朱如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明,福建翔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丽萍,福建翔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种利,男,汉族,1992年4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
原告海基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黄种利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
原告海基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基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海基实业(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海基实业(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傅家顶 审判员 董耿瑜 审判员 孙志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苏阿云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