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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凯锐致诚贸易有限公司、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573号
案件名称莆田市凯锐致诚贸易有限公司、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莆田市凯锐致诚贸易有限公司;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知民终5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莆田市凯锐致诚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拱辰街道下店路**步康公寓小**。

法定代表人:汪小希。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雅晶,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科苑城田沙路**龙迪产业园****iv> 法定代表人:王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凌超,福建上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亮亮,福建上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莆田市凯锐致诚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2日作出的(2020)闽01民初12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与莆田市凯锐致诚贸易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莆田市凯锐致诚贸易有限公司同意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起诉,已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闽01民初127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莆田市凯锐致诚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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