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06民初20652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90。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睿珊,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美莹,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东鹏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广州大道中1268号803A(自编D9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G4Y。
法定代表人:柯尊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东鹏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