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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佳恩佳通实业有限公司与台州市百盈日用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08民初5142号
案件名称青岛佳恩佳通实业有限公司与台州市百盈日用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青岛佳恩佳通实业有限公司;台州市百盈日用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8民初5142号 原告:青岛佳恩佳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鳌山卫街道办事处滨海大道52号文信大厦5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MA3EMCT456。

法定代表人:谢启群。

被告:台州市百盈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南城十远路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3564400683P。

法定代表人:牟素红。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青岛佳恩佳通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台州市百盈日用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审理过程中青岛佳恩佳通实业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青岛佳恩佳通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岛佳恩佳通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青岛佳恩佳通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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