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7民终43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门市百特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港口二路93号1404室自编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3MA4UM6QX3D。
法定代表人:施文秀,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劲涛,广东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在坤,广东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百威投资(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268号2501-08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514892063。
法定代表人:王仁荣,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江门市百特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特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百威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2019)粤0703民初85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9日向百特公司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书》,百特公司未在通知书规定期间内交纳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江门市百特贸易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