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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夷陵区太平溪镇馨华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鄂05知民初59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夷陵区太平溪镇馨华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夷陵区太平溪镇馨华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鄂05知民初59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硕,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晗,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夷陵区太平溪镇馨华超市(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太平溪镇太平溪村。

经营者:韩琼,女,197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车金宝,湖北群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夷陵区太平溪镇馨华超市(经营者韩琼)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

2021年4月1日,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与对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夷陵区太平溪镇馨华超市(经营者韩琼)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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