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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营口市站前区百乐佳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辽08民初162号
案件名称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营口市站前区百乐佳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站前区百乐佳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8民初162号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西南河路47号。

法定代表人:刘清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影,辽宁斐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营口市站前区百乐佳超市,经营场所: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中心街35-甲2号、甲3号。

经营者:王红。

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营口市站前区百乐佳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

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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