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0102刑初430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和顺,男,1969年9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市,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
2019年6月12日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经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9月12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0日被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罗志伟,男,1985年3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市,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
2019年6月12日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经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0日被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斌,男,199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市,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
2019年6月26日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0日被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石长检二部刑诉[202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和顺、罗志伟、陈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和顺、罗志伟、陈斌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底,被告人陈和顺通过其经营的长安区乔乐鞋业批发部销售假冒注册的阿迪达斯、耐克等衣服及鞋帽,被告人陈斌、罗志伟负责管理库房、配货、做账等工作,案发后公安机关从其库房查扣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共计1.7万余件,涉案金额150余万元。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关的证据,指控被告人陈和顺、罗志伟、陈斌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和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罗志伟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陈斌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自2016年,被告人陈和顺通过其经营的石家庄市长安区乔乐鞋业批发部销售假冒“PUMA”、“adidas”、“adidasAG”“NIKE”等注册商标的商品,被告人陈和顺与被告人陈斌负责采购进货销售,被告人罗志伟负责运货发货、记账,被告人陈和顺、陈斌、罗志伟三人均明知其所销售的耐克、阿迪达斯等货物为假货,仍然以远低于注册商标商品的的价格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使得大量伪、劣、次产品投入市场,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利益,扰乱商标管理秩序,案发后被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货物价值150余万元,数额巨大。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和顺、罗志伟、陈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陈和顺、罗志伟、陈斌供述与辩解,石家庄市检察院情况说明,犯罪嫌疑人罗丽凤、被告罗志伟、陈和顺、陈斌的讯问笔录,销售账目、被告人陈斌提供的情况说明,受害人张某的询问笔录,证人陈某、王某的证言,农业银行个人账户信息查询结果表,石家庄市检察院情况说明、搜查笔录,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鉴定证明、价格证明,“PUMA”的商标注册证明、商标续展注册证明,图形商标的商标注册证明、承诺书,投诉材料:广州市联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阿迪达斯体育(中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阿迪达斯体育(中国)有限公司授权给广州市联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授权书、adidasAG授权阿迪达斯体育(中国)有限公司的授权书、adidasinternationalmarketingB.V.授权阿迪达斯体育(中国)有限公司的授权书、阿迪达斯公司授权阿迪达斯体育(中国)有限公司的授权书及公证书、“ADDIDASAG”、“adidas”商标注册证明、注册商标变更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业务监督申请函、阿迪达斯体育(中国)有限公司的声明、侵权产品的照片、鉴定证明,户籍及前科情况,石家庄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情况说明、仓库照片,查获经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和顺、罗志伟、陈斌违反商标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和顺、罗志伟、陈斌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即被公安机关查获,系因意志以外原因未能得逞,属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陈斌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罗志伟、陈斌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陈和顺、罗志伟、陈斌当庭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和顺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 二、被告人罗志伟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 三、被告人陈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 四、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涉案赃物,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