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103民初11145号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吕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庆,辽宁大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付君,辽宁大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宁市佳多隆超市,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江滨农贸市场二楼。
经营者:王大联,男,196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攸县。
被告:广西南宁睿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沙井大道南乡三街13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侯仪谊。
被告:烟台威泰庄园葡萄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蓬莱市南王镇北王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47058505150。
法定代表人:宁丹妮。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宁市佳多隆超市、广西南宁睿步商贸有限公司、烟台威泰庄园葡萄酒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行使诉权的表现,其撤诉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余款275元由本院依法退回给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黄冬冬 人民陪审员 陈 彤 人民陪审员 吴露雲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周蓉蓉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