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豫01刑初87号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立东,男,198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个体,户籍地河南省封丘县,住郑州市。
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0年7月10日被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0元。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6月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该罪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陈灿灿,河南天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静宇,女,1986年03月14日出生,汉族,本科毕业,个体,户籍地河南省封丘县,住郑州市。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6月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该罪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万代杨,河南天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庆军,男,1982年04月20日出生,汉族,本科毕业,个体,户籍地河南省封丘县,住河南省新郑市。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6月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该罪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刘孟科,河南天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郑检四部刑诉〔2020〕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立东、杨静宇、张庆军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孟雨、薛儒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立东及其辩护人陈灿灿,被告人杨静宇及其辩护人万代杨,被告人张庆军及其辩护人刘孟科,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7月份,被告人张立东与被告人杨静宇在郑州市管城区百荣世贸城D座D7-7-018-020室开“鑫沅洗化”店铺,经营洗化用品。
被告人张立东在新郑市龙湖镇东徐村租仓库存放假冒“阿道夫”“宝洁”“黑人”“蓝月亮”“联合利华”“六神”等品牌的洗化用品。
在新郑市奥辉物流园金源仓库存放正品洗化用品。
2018年10月份,被告人张庆军在仓库接货、配货、发货。
2020年6月5日,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经侦大队接到举报后在“鑫沅洗化”店铺内,查获假冒注册商标的海飞丝洗发水、阿道夫洗发水、六神花露水、黑人牙膏等洗化用品以及大量销售假冒洗化用品的销货清单,并将被告人张立东、杨静宇、张庆军抓获。
随后又在东徐村仓库内查获大量未销售假冒海飞丝洗发水、阿道夫洗发水等洗化用品。
经厂家鉴定被查获的洗化用品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经审计,销售金额为42.5985万元,现场查获销售金额为11.5451万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被告人张立东、被告人杨静宇、被告人张庆军的供述,证人徐某证言,鉴定报告,指认笔录,到案经过、报案材料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立东、被告人杨静宇、被告人张庆军的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提请本院依法予以判处。
同时,公诉机关认为,鉴于三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立东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
被告人杨静宇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五万;
被告人张庆军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六万元。
被告人张立东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证据均无异议,同意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
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张立东如实供述、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自愿交纳罚金可以从轻处罚;
张立东符合适用缓刑条件,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杨静宇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证据均无异议,同意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
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杨静宇在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应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被告人杨静宇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
符合缓刑的适用标准,可对杨静宇适用缓刑。
被告人张庆军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证据均无异议,同意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
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张庆军系从犯,能如实供述基本事实,有悔罪表现,系初犯,社会危害性小,应减轻处罚,适用缓刑。
经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指控的事实、证据相同,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2010年7月14日,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张立东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1000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立东、被告人杨静宇、被告人张庆军明知其所销售的标有“六神”、“阿道夫”、“曼秀雷敦”、“黑人”、“金纺”、“海飞丝”等注册商标的洗化用品系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予以销售,销售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立东、被告人杨静宇、被告人张庆军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
被告人张立东伙同被告人杨静宇、被告人张庆军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洗化用品金额达42.5985万元,查扣的假冒商品货值金额达11.5451万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依法应当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院在量刑时主要考虑以下情节:被告人张立东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认定为主犯;
被告人杨静宇、被告人张庆军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杨静宇在犯罪中的作用较被告人张庆军大。
三被告人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杨静宇、被告人张庆军主动缴纳罚金;
被告人张立东曾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判处刑罚,具有前科。
综合上述量刑情节,并结合三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社会危害程度、犯罪数额、犯罪前科等情节,决定对被告人张立东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杨静宇、被告人张庆军予以减轻处罚。
被告人杨静宇、被告人张庆军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的危险,且对被告人杨静宇、被告人张庆军所居住的社区不会产生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
但被告人张立东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且具有前科,不宜适用缓刑。
公诉机关所提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对被告人张立东的辩护人所提适用缓刑意见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立东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20年6月6日起至2023年6月4日。
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缴纳。
)二、被告人杨静宇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三、被告人张庆军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四、查扣在案未移交的假冒“六神”、“阿道夫”、“曼秀雷敦”、“黑人”、“金纺”、“海飞丝”等注册商标的洗化用品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收缴,并销毁(详见附件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赵健良审判员 梁晓征审判员 张海峰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向阳附件一:力士爽肤沐浴乳28件、力士香氛沐浴乳10件、清扬男士活炭净爽型140件、清扬去屑洗发露22件、金纺怡神薰衣草32件、阿道夫(祛屑止痒洗发乳液)59000袋、黑人牙膏(双重薄荷)22件、黑人牙膏(茶倍建)60件、黑人牙膏(超白)33件、强生婴儿热痱粉114件、强生婴儿爽身粉24件大宝SOD蜜34件、曼秀雷敦(深海鱼油护唇膏)10368支、六神花露水43件、六神驱蚊花露水12件、欧诗漫(珍珠白水肌保湿)1060瓶、欧莱雅(控油碳爽净面洁面膏)2600支、欧莱雅(双效洁面膏)850支、施华蔻(多效维护)120件、飘柔(兰花长效清爽去屑)132箱、飘柔(精华护理)48箱、海飞丝(去屑洗发露)32箱、潘婷(养根润发)36箱、舒肤佳(纯白清香)112箱、蓝月亮(深层洁净护理洗衣液)120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