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7民初33126号原告:免麻高新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聚元街233号D3-3、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7MA1YAH9J3W。
法定代表人:夏婷婷,执行董事。
被告:优唯品(深圳)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坂田社区长坑路西八巷2号印象大厦3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JB628Y。
法定代表人:周敬贤。
原告免麻高新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与被告优唯品(深圳)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立案。
并于同年9月15日向原告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其于收到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原告未在上述指定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法应当按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免麻高新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