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7民初32493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中路33号院6号楼6层0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51385082Q。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帅,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佳添,男,199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揭西县。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林佳添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同日,原告向法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林佳添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原告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本院依法向其退还人民币10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