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渝0192民初220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中路33号院6号楼6层0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51385082Q。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文,四川积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辉,男,198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