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民初841号 原告:王连法,男,1974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玉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祥亮,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亚男,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雨花台区搏利达洁具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雨花经济开发区龙藏大道12号红太阳工业原料城A1-227。
经营者:李守献,男,1969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
原告王连法与被告南京市雨花台区搏利达洁具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
原告王连法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王连法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连法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连法负担。